土耳其憲法管轄該國的法律框架。 它規定了政府的主要原則,並將土耳其確立為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。

土耳其元首:

國家元首是共和國總統,主要擔任禮儀性職務。 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,任期五年。行政權由總理和組成政府的部長會議行使,立法權屬於一院制議會——土耳其大國民議會。 。

國務委員會是處理行政案件的最後法庭,高等上訴法院則處理所有其他案件。

總理由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投票選出,通常是在議會中擁有最多席位的政黨的領袖。

自1933年以來,土耳其全國實行男女普選,每一位年滿18歲的土耳其公民都享有投票權。

立憲法院:

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,憲法法院負責裁決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憲法。 憲法法院可以剝奪其認為反世俗或分裂主義政黨的公共資助,或者完全禁止它們的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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