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耳其宪法管辖该国的法律框架。 它规定了政府的主要原则,并将土耳其确立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。

土耳其元首:

国家元首是共和国总统,主要担任礼仪性职务。 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,任期五年。行政权由总理和组成政府的部长会议行使,立法权属于一院制议会——土耳其大国民议会。 。

国务委员会是处理行政案件的最后法庭,高等上诉法院则处理所有其他案件。

总理由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投票选出,通常是在议会中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的领袖。

自1933年以来,土耳其全国实行男女普选,每一位年满18岁的土耳其公民都享有投票权。

立宪法院:

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,宪法法院负责裁决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。 宪法法院可以剥夺其认为反世俗或分裂主义政党的公共资助,或者完全禁止它们的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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